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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的通知

2015-05-08 08:57:46.0 出处: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茶政办发〔2015〕2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水平化,现就贯彻落实湖南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湘发改财贸〔2014〕585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整合各部门单位信用信息,形成我县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依托我省己开通的“三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建立实施信用记录检查制度规范

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具体信用记录核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管理机关、公益类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行政审批、评级评优、安排补贴资金和优惠政策等行政管理方面,应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各行政管理机关、公益类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公共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投资等活动中,应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三)各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建立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要建立行政管理事项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对守信者,应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制定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一)对没有不良记录且良好信用记录超过两项以上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二)对失信记录较多或者情节严重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监督管理,将该市场主体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要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重新评定或撤销相关市场主体已经取得的相关资质;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该相关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优评先、项目招标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资格;不将该相关市场主体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建立强化信用记录核查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建立由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县长专抓、政府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二)细化步骤,扎实推进。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核查工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制定本部门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要坚持“建用并举、重在应用”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强化信息应用和服务。要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加强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特别是失信信息共享。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评。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对信用记录的建立、使用核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各部门要定期主动报送信用记录核查情况。对未按要求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部门将给予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充分发挥征信市场提供信用服务的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各种社会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守信。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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